股东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可以“分离”和“脱节”。如可以将创始人的分红减少,但约定其拥有多的表决权。投资人的分红可以增加,但因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约定将其表决权减少。以“分红权换取表决权”。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甚至还可以直接约定激励对象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 四、在哪进行约定? 只有两个地方:《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又称《投资人协议书》等)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中可以直接约定分红和分权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但很多工商部门认为,其对《公司章程》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而不允许公司修改工商部门自行制订的格式固定的公司章程文本,将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高悬起来,在这不让用。所以股东们就只好将其“自由的约定”写在《股东协议书》中。制订出有“个性”的公司分配机制或权利架构。因为《股东协议书》并不公示,公众不清楚也不知道协议书的内容。所以,当我们去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时,会发现每个公司的章程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毫无个性化可言。 中国有句俗话:“十打伙,九扯皮”,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刚开始发展势头很好,但由于股东之间的权益没有个性化的具体约定达到平衡,完全按模版填写的章程,难以成为最终解决矛盾的依据,导致矛盾积累无法解决,最后股东之间散伙,公司倒闭收场。很多的合伙进入了“同舟共济、同床异梦、同室操戈与同归于尽”的死循环。有的创始人甚至进了监狱。引发各种悲剧性的结果。 股权作为一种承载身份和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对股权进行合理设计正成为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行为。创业者不仅事先应前瞻性地对股权结构进行设计和控制,而且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股东协议等方式对股权进行调整和变动,以适应企业的经营,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