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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代购案发回重审:一审被判11年

时间:2013-05-12 00:00来源:网络 作者:A5xiaojing 点击: 我来投稿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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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李晓航,被控在韩国购买化妆品再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一审被判11年后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

 

  “离职空姐李晓航,被控在韩国购买化妆品再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一审被判11年后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据了解,“网上订单”能否作为有罪证据成为发回重审的焦点问题,而指控金额大多是办案人员从韩国免税店网站下载的订单后折算价格。”

  网上订单核算偷逃税款102万元

  去年7月18日,一审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一审认定,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29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余元。

  本案二审期间采用了书面审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对此做出了二审裁定,并于昨日送达了该份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昨天,记者采访了解到,“网上订单”能否认定为有罪证据是重审的重点,因为指控的109万的数额中,有102万元是网上订单核算出来的,另有一笔偷逃税款7万元的货物是海关人员在首都机场抓的现形。

  离职空姐被办案人员“抄家”

  “网上订单”如何查获,办案人员又是如何认定这些订单?昨天,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张彦向记者描述了海关人员查获过程。

  2011年8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在首都机场,准备通关的李晓航被海关人员控制。随后,办案人员来到李晓航家中,查抄家中是否有存货。此外,办案人员还打开了李晓航家中的电脑,登录一家韩国网站,根据李晓航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了1300多页韩文网上订单。在办案人员的要求下,李晓航分别在每份订单上签了字。经海关核算,这些订单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2万余元。

  然而,李晓航很快翻供,称其订单中的部分化妆品在韩国机场就卖了。辩护律师张彦也认为,仅凭订单及签字无法证实订单上的货物均已入境,此外,订单也不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核税的依据。

  对于缘何在1300多页订单上签字确认,李晓航的辩护律师说,根据李晓航的表述,她是在20多个小时未能休息、办案人员承诺签字就可以走人的情况下才签的。

  律师申请重新核算走私数额

  “罪名肯定是成立的,但数额可没那么大。”张彦坦言,他为李晓航所作是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因为首都机场查获的那一起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根据订单认定的数额,他一直持有异议,所以,他在重审时会提交重新核算的申请。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在一审审理阶段,李晓航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将从韩国免税店网站下载的订单及其翻译件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证据规则,证据来源及取得方式等均不合法,为此,申请重新核定本案税金。但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海关关税处针对本案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出偷逃税额,计核结论并无不当,据此驳回申请。

  据了解,对于“网上订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界一直备受争议。今年2月25日,上海宣判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刑事案件,两名淘宝店主被判刑并罚款。记者注意到,尽管检方认定这两个淘宝店主均有自己的网店,但检方只核算当场查获货物的偷税额,并未涉及网上订单。“这是一种新型证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说,采用这种证据一定要从真实性、相关性入手,比如,订单有无退货、有无发货等这些不稳定因素必须考虑到。

  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海关提示

  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案情回放

  李晓航今年30岁,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同案人褚某曾任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并有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而受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晓航伙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

  检方认为,李晓航等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期间,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检方指控罪名成立,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李晓航、褚某和石某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

  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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